海關總署就進口散裝食用油貯運要求征求意見

                    2025-05-12
                    摘要:

                    此次公告的出臺,將進一步督促企業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促使企業加強供應鏈管理,確保運輸合規,有效降低食用油在運輸過程中被污染的風險

                    近日,海關總署發布《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有關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擬取代實施13年之久的原質檢總局80號公告,旨在規范和加強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的貯存與運輸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我國是食用油植物油消費大國,也是進口大國。近幾年年進口量在700-1000萬噸左右,以棕櫚油、菜籽油、葵花油為主,且大多數是通過油輪、火車油罐、集裝箱液袋等運輸工具以散裝液態進口至各海關口岸,再運往油脂加工廠等目的地。

                    為切實保障進口食用植物油質量安全,2012年原國家質檢總局發布80號公告,明確了進境散裝食用植物油運輸工具衛生要求。然而,隨著相關國際及國內標準的制修訂,80號公告規定與現行標準已有顯著差異。

                    為此,食安局委托南京海關牽頭,組織天津、青島、大連、黃埔、廈門、烏魯木齊、滿洲里等主要進口食用植物油的直屬海關共同完成了此次公告草案的起草工作,以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切實防范植物油污染風險。

                    擬發布的公告共5條內容,與80號公告相比,增加了集裝箱液袋使用要求,強調液袋應在有效期內一次性使用;對曾運貨物限制進行了更新,細化了油罐前幾次裝載貨物的規定,確保不會因先前裝載物質污染食用植物油;對國內運輸環節,明確了從口岸至目的地過程中,應遵循新發布實施的GB44917《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實現與國內監管要求的有效銜接。

                    此次公告的出臺,將進一步督促企業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促使企業加強供應鏈管理,確保運輸合規,有效降低食用油在運輸過程中被污染的風險,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此外,還填補了以往在進口散裝食用油國內運輸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空白,有利于進一步完善我國食用植物油安全監管體系。

                    附公告: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有關要求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和加強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管理,落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體責任,保障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GB44917),參照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散裝食用油脂儲藏和運輸操作規程》(CXC36),現將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貯存運輸有關要求公告如下:

                    一、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的儲油罐及運輸容器應使用不與食用植物油發生反應、并適于與食品接觸的惰性材料制造,不銹鋼材料最為適宜。禁止使用銅及其合金儲罐裝運食用植物油。

                    二、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的儲油罐及運輸容器應保持干凈衛生并進行定期維護檢查。儲油罐、運輸容器附屬的輸油管道、管件、閥門、密封部件、加熱盤管等材質應符合《散裝食用油脂儲藏和運輸操作規程》(CXC36)和《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衛生要求》(GB44917)要求。

                    三、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使用集裝箱液袋等一次性容器運輸的,一次性容器應采用干凈、清潔、無毒、無害、可用于食品的材料制成,應在有效期(保質期)內一次性使用,不得重復利用。

                    四、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進出口商或代理商應監督國際運輸承運方遵循《散裝食用油脂儲藏和運輸操作規程》(CXC36)要求。裝載食用植物油的油罐(倉)曾運貨物需為食品或《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運貨物清單》(附件1)中列明的物品,不得使用前次裝載過《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運貨物清單》(附件2)所列物品的油罐(倉)運輸。采用非一次性容器裝載運輸的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國內進口商或代理商在進口申報時需提供運輸工具至少前三航次曾運貨物清單。

                    五、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由口岸運往目的地需要更換運輸工具或容器的,或在特殊監管區流轉以及生產加工后出區的,應由獲得散裝液態食品準運許可的國內承運方,使用“食用油專用”或“食品專用”運輸工具和容器運輸。

                    本公告自2025年X月X日起正式實施。原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運輸工具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80號)自本公告實施之日起廢止。

                    二〇二五年五月一日

                    附件:

                    1.《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運貨物清單》

                    2.《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運貨物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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